央视网消息:据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将三井E&S株式会社等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
出口经营者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供不将两用物项用于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书面承诺。许可审查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商务部将对关注名单中实体的两用物项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涉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不予批准。
列入关注名单的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配合核查义务的,可申请移出关注名单。商务部核实后,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央视网消息:据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防卫研究所等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20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20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6年6月29日,商务部同日发布两份公告,将共计4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相关名单,这一行动释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
从法律依据看,两份公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支撑,体现了中国出口管制体系的法治化、规范化运行。其中,"关注名单"聚焦于"无法核实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情形,属于程序性管控;而"管控名单"则直接针对"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实体,属于实质性制裁。
从覆盖领域看,涉及船舶制造(三井E&S、三菱重工海洋技术)、航空航天(三井物产航空航天、ACSL)、核燃料(三菱原子燃料、日本原燃)、通信电子(富士通网络、冲电气工业)、精密机械(小松产机、日立高端)以及军事研究机构(防卫研究所、陆上/舰艇/航空装备研究所)等多个关键领域,几乎涵盖了日本军民融合产业链的核心节点。
从措施力度看,"关注名单"要求出口经营者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书面承诺,审查期限不受常规限制,且涉及军事用途一律不予批准;"管控名单"则直接禁止出口,并禁止第三方转移中国原产两用物项,正在进行的活动须立即停止。后者显然更为严厉,体现了对日本军事能力提升的直接遏制。
值得关注的是,两份名单均设置了"移出机制"——关注名单实体可通过配合核查申请移出;管控名单虽未明确移出条件,但"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可向商务部申请,保留了弹性空间。这表明中国的出口管制并非"一棍子打死",而是基于事实和风险动态管理。
此次行动是继2025年对部分美国实体实施出口管制后,中国再次运用出口管制工具维护国家安全。在当前国际地缘政治博弈加剧的背景下,这一举措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既是对日本在半导体、军事安全等领域对华限制措施的回应,也是中国完善"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管制名单"等制度工具箱的持续实践。
长期来看,出口管制将成为中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全球治理的常态化手段。相关企业需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加强合规体系建设,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陷入被动。
面对商务部对40家日本实体的出口管制新规,相关出口经营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及合规部门面临三大核心挑战:
① 如何准确识别受管制实体及两用物项范围?
② 如何合规开展对关注名单实体的出口业务(如申请单项许可、提交风险评估)?
③ 如何应对管控名单的"禁止出口"要求,避免违规风险?